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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如何处理?
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规定,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当事人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婚姻登记的报案、举报,有证据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婚姻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需要提交哪些证明材料?
答:
答:《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四)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一条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四)当事人持有加盖查档专用章的婚姻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五)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
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如何申请撤销?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一)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实施后,离婚申请和离婚登记可以在不同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吗?
答:
不可以。双方在申请离婚时,可以向任意一个有职权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环节和离婚申请必须是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时,需要到受理该离婚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实施后,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是否需要出具户口簿?
答: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以后,内地居民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不再需要出具户口簿,只需要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具体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
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申请结婚登记应出具哪些证件和书面材料?
答:
(一)内地居民: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二)港澳台居民: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三)华侨:本人的有效护照;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什么?
答: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是:(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办理婚姻登记中,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不一致时应该如何处理?
答: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当事人对所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或者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内地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申请离婚登记应出具哪些证件和书面材料?
答:
(一)内地居民: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二)港澳台居民:本人的结婚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三)华侨、外国人:本人的结婚证,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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