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可以启动更名程序。《重庆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地名不符合当地历史文化传统、公序良俗要求的,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依职权启动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