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哪些人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答:一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问:补助额度为多少?
答:一是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区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二是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三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举例:李某为重庆某区农村低保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标准975元加全护理照料补贴500元,总计1475元。李某每月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610元,养老服务补贴200元。因此,李某的集中照护补助为1475-610-200=665元。
(三)问: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主要包括自愿申请、能力评估、入住机构、申领补助、复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七个方面。
(四)问:申请救助时要注意哪些事情?
答:老年人在申请补助后,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区县民政部门审核。
(五)问:对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中发现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