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近日,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残联草拟了《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为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对政策的理解与支持,现作如下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20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对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作出部署。并印发了《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持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基本养老服务救助方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4〕179号),支持我市对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养老机构接受集中照护进行兜底保障。
二、目标任务
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服务类社会救助与老年人福利有效衔接,推动集中照护服务政策更多更公平惠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构建可持续、可推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模式和保障机制。
三、适用对象和范围
一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四、主要内容
《通知》共有六个部分:一是对象范围,二是服务补贴标准,三是工作流程,四是资金管理,五是机构管理,六是工作要求。
(一)对象范围。一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二是“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重度残疾人。
(二)服务补贴标准。一是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区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二是符合条件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三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三)工作流程。主要从自愿申请、能力评估、入住机构、申领补助、复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七个方面对具体组织开展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作了明确的规定。
(四)资金管理。主要从资金保障、分配原则、绩效考核三个方面对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的分配、绩效考核工作进行明确。
(五)机构管理。主要从强化质量管理、强化信息管理、强化公示管理、强化安全管理、强化绩效管理五个方面对接收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入住的养老机构作了明确的要求。
(六)工作要求。一是加强工作协同。二是加强制度衔接。三是加强数字赋能。四是加强宣传引导。五是加强资金监管。
五、核心政策问答
(一)问:哪些人符合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条件?
答:一是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二是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二)问:补助额度为多少?
答:一是集中照护服务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区县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补贴的总额。二是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区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三是享受长期护理保险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补助范围。
举例:李某为重庆某区农村低保全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为基本生活保障救助标准975元加全护理照料补贴500元,总计1475元。李某每月领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610元,养老服务补贴200元。因此,李某的集中照护补助为1475-610-200=665元。
(三)问:具体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答:主要包括自愿申请、能力评估、入住机构、申领补助、复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七个方面。
(四)问:申请救助时要注意哪些事情?
答:老年人在申请补助后,乡镇(街道)接到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汇总报送区县民政部门。区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依法组织开展评估,确定老年人评估等级。符合条件的人员或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填写《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补助,区县民政部门审核。
(五)问:对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中发现不诚信行为如何处理?
答:发现套取骗取、挤占挪用、截留或滞留财政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并按规定追回相关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六、专家视角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邹东升表示,《通知》的出台扩大了保障范围,提升了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了政府保基本、兜底线职能,有利于减轻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家庭支出负担,是解决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急难愁盼”问题的有力举措,也是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探索。